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念馆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馆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纪念馆实际,设立抚州市王安石纪念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抚州市王安石纪念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纪念馆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7人,分顾问、主任、委员等。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领导(或研究员)和在岗或退休人员组成。经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馆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顾问1人,主任1人,委员5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研究纪念馆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纪念馆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点科研机构、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三)宏观指导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五)审议、评估或仲裁纪念馆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执行的审议工作,其结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可作为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学部学术委员会履行其他职责形成的相关决议应提请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纪念馆学术事项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纪念馆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纪念馆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会议议事规程,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纪念馆、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馆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抚州市王安石纪念馆负责解释。 |